【 科罪 kē zuì 】
定罪。
《晋书·王濬传》:“ 濬 至京都,有司奏, 濬 表既不列前后所被七詔月日,又赦后违詔不受 浑 节度,大不敬,付廷尉科罪。” 唐 韩愈 《请复国子监生徒状》:“其新补人有冒荫者,请牒送法司科罪。” 清 纪昀 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二》:“某生活二人,正为欲污二人,但宜科罪,何云功罪相抵也?”
【 科罪 kē zuì 】
1、罪不重科
2、 禾本科绿肥罪
3、 司 机 的 罪 责 确 定 无 疑 - - 他 甚 至 没 有 有 效 的 驾 驶 执 照 , 因 为 他 曾 因 醉 酒 驾 车 前 科 而 被 没 收 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