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 酒课 jiǔ kè 】
酒税。
宋 苏辙 《论蜀茶五害状》:“所得茶税、杂税钱及酒课增羡,又可得数十万贯。”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七》:“ 天禧 四年,转运副使 方仲荀 言:‘本道酒课旧额十四万贯,遗利尚多。’”
1、(法新社吉隆坡二十四日电)马来西亚政府已宣布,将利用对菸酒产品课徵ⅸ罪恶税ⅹ的收入,资助卫生计画与体育活动。